满满干货(养殖场将粪污处理方式由达标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应执行的具体环评程序有哪些?)
花白达人 2023-02-08 224
【来源:新余市生态环境局_新余市生态环境局_环境业务】
政策解答:养殖项目的粪污处理方式变更,在环评管理中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这种变化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2015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进一步细化了对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并明确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养殖项目粪污处理方式由处理达标排放或灌溉变更为还田、非商业化的沼气和有机肥制造等资源化利用,均有相关管理规定,总体环境影响有限,统筹考虑应按照非重大变动管理,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但是,变更为大规模的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将可能产生较大的生态环境影响,应按照相应项目类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时,项目验收后,养殖项目粪污处理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项目的分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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