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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知道!付首付后房产公司迟迟不交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利息知晓

花白达人    2022-10-10    334

原标题:付首付后房产公司迟迟不交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利息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小张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广告公司为小张购买房屋提供信息及购房服务,小张交纳服务费5,000元。小张因此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享受了团购优惠价格。

2021年12月10日,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将某套房屋出卖给小张。由于在购买房屋前,案涉房屋已设有抵押登记,房地产公司便将房屋抵押登记情况告知小张,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告知书》,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将抵押房屋解押,如未能在此期间解押,小张可以申请退房。小张向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首款101,012元,合同中约定2022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

2022年6月20日,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解押房屋,小张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未将购房款返还小张。房屋也一直未解除抵押、一直未交付。

小张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调未果,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小张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小张己交付的101,012元,同时自2021年12月10日起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1,01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判令房产公司赔偿小张5,000元购房服务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的数额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已告知该房屋设有抵押登记,双方就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已作出约定,根据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否则,小张有权解除合同。

截至庭审,案涉房屋仍未解除抵押,2022年6月20日,小张已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张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时已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小张享有房屋解除权,故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

关于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的数额及应否支付利息。小张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01,012元,双方解除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应将已收到的购房款返还,故房地产公司应向小张返还购房款101,012元。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解除抵押,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地产公司已违约。小张为享受团购房屋优惠价,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协议,交付服务费5,000元,由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被解除,因此给小张造成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负担,故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小张5,000元。

双方签订合同时小张对其购买的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已知晓,且双方约定2022年4月30日前解除抵押。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解除抵押,小张在2022年6月20日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在此之前,房地产公司占有购房款有合法依据,在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无权继续占用购房款,如继续占用,应支付利息,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返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小张购房款101,012元,并以101,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返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小张5,000元。

一审过后,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购房款,始终与小张进行良好沟通,因此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张购房款利息。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照与小张约定按时解除房屋的抵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张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且房地产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张购房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房地产公司与小张约定,如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解除抵押,小张有权退房,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小张通知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及时返还小张购房款,在小张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案涉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无合理理由继续占有小张的购房款于法无据,房地产公司因迟延履行返还小张购房款的义务,故小张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小张购房款101,012元并支付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房地产公司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在订立合同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确定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且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以便可以尽早摆脱合同的约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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