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广州惠州:响应号召建养殖场,县政府不补偿就关停?法院:应补偿)
一、案情简介
陈某系重庆人。2005年,在广东省惠州市xx县打工,因当地县政府号召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承诺愿意为养殖户提供便利,于是陈某便和xx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租赁了37亩土地,准备建立养殖场,租赁期限截至2024年。该合同经过该县法律服务部门鉴证,系有效合同。
随后,陈某便按照规模养殖场的要求,建立了沼气池、消毒池等,经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为陈某颁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此以后,陈某一直在该县从事养殖业,收入颇丰,最后在当地买了房子,一家人也在广东生活、居住。
但2018年年,县政府按照环保政策的要求,突然发布了《关于xx县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该通过扩大了畜禽的禁养区范围,并且要求该范围内的养殖场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否则将依法强制关闭。
陈某觉得自己的养殖场系合法经营,咨询了律师后,便向县政府邮寄了《养殖场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但一个月后,陈某就受到了县政府发来《不予补偿决定书》,陈某不服,将县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补偿决定书》。
二、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当初陈某响应县政府号召,开办养殖场,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一系列许可证,现在,县政府责令陈某养殖,应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为了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但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因此需要搬迁的合法养殖场,县政府必须履行补偿职责。本案中,县政府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向陈某履行补偿职责。
三、法院判决
1. 撤销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
2. 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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